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金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债权,不同国家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和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些国家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一种协议,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由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拥有其所有权,而承租人拥有其使用权”。我国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再将其租借给承租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租金的一种兼具融资和融物两种职能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到期后,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出租人将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法律定义上并无太大差别,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产业划分和行政监管上。但是,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分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得二者的差别主要集中在产业划分上了,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营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吸纳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等业务。而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服务于金融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即使涉及资金,也是为出资人服务的,而并非把自有资金全部套牢在项目中。
2. 机构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属于放款单位,后者属于借款单位,二者有本质上的不同。
3. 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因此可以享受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能享受此待遇。
4.业务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纳股东存款,待经营稳定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纳股东存款,也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