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生态环保健康网

会员登录 注册

联系我们| 购物车| 微动态| 搜索| APP| 签到领奖|

  • 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联系我们
    • 电话:010-57160801
    • 手机/微信:133 6633 0127
    • 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健康网
    • 邮箱:hbcinic@163.com
    尽快建立国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2013-03-09 10:28:35 422
  • 收藏
  • 管理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等多种生态功能,加强湿地保护,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由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未建立,湿地区域群众为保护湿地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生活相对贫困。

      全国人大代表、省林业厅厅长阎钢军说:“以江西鄱阳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吴城镇为例,全镇三分之二以上是河流、湖泊和草洲。千百年来,当地群众靠湖吃湖,过着半农、半渔、半牧、半商的生活。上世纪80年代成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后,特别是近几年退田还湖、禁渔、禁采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吴城镇的生态保护得到了逐步加强,但对群众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限制也越来越多。”

      阎钢军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并将鄱阳湖湿地纳入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范围。对湿地实行占用费征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湿地及其资源,都必须支付湿地资源恢复费,可参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办法,根据湿地的类型和湿地开发的项目,确定每亩湿地的征收标准。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湿地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主要河流实行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上游地区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地区政府对下游地区予以资金补偿,对造成水体污染物超标的市县试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

      本报特派记者邱玥



    上一页:环保法将修法 还公众碧水蓝天 下一页:45项节能环保标准有望年内发布
    全部评论(0)
    请选择要切换的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