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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到底在替谁说话(图)
    2013-07-09 12:58:02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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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到底在替谁说话
      7月8日,贺州市汇威选矿厂全貌。7月8日下午4时,广西贺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贺江水污染事件主要肇事企业是贺州市汇威选矿厂,这一工厂涉嫌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并偷排含镉、铊废水。图/新华社


      广西龙江镉污染阵痛还没完全消失,近日,广西贺江再次爆出水体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污染事件,正在深深触痛公众神经。

      事件发生后,人们反思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也发出这样的追问: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何在?对事件影响的研判能力何在?为何面对污染事件,环保部门总是“迟一步”?综合新华社报道

      环保部门说法1 深藏大山,难以监管

      实际情况从贺州市区到汇威选矿厂,仅用一个多小时

      7月8日下午4时,广西贺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贺江水污染事件主要肇事企业是贺州市汇威选矿厂。目前,犯罪嫌疑人、汇威选矿厂现生产业主龚某已被刑拘,企业厂房及生产设备已被查封。

      龚某现年34岁,其承包的汇威选矿厂2008年2月通过环评,原来是铁矿选矿厂,通过了环保验收,后私自改装生产工艺,违法安装了金属铟生产线,进行“湿法提铟”,生产工作中所排的废水含有镉和铊。

      贺州市环保局对环保部门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导致污染事件发生,向公众道歉。但贺州市环保局反复称因部分非法简易作坊、窝点深藏大山交通不便,平时难以监管。贺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杨中雄说,不达标的小企业“像牛皮癣一样总也扯不去”,有些藏在深山且自备电源,山高路远打击力量有限,监管部门难以随时掌握情况……

      有媒体称,从贺州市区到汇威选矿厂,加上问路、停留采访等,总共仅用了一个多小时。在贺江支流马尾河沿岸村庄轻易可见数家简易作坊。

      事实上,早在12年前,广西当地媒体就披露,贺江支流马尾河河床不断淤高,已有“小黄河”之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为的乱砍滥伐森林和无序开采矿产资源。去年12月,有媒体披露,马尾河中上游开矿和养猪的人越来越多,矿渣和各种污染源都排进了河里,河水受到了污染,早已不适宜饮用。

      今年年初,贺州市开展了“清洁江河”行动,重点打击的就是新村河、马尾河等江河流域及沿岸的非法采选矿、非法采砂行为。今年4月8日,一篇题为《贺州市“清洁江河”行动初战告捷》的文章出现于广西当地一些媒体上。

      时隔3个月,就发生了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环保专家称,贺江此次污染事件的原因,在于当地招商引资,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伤害和风险估计不足,地方政府对相关企业的监管还不适应,环境监测存在漏洞。“发展主动,环保被动,造成环保不断地出问题,这叫战略被动,全盘皆输。”

      环保部门说法2 设备有限,检测不出

      实际情况 2小时就能检测出的结果,用了5天

      早在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7月7日,贺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污染情况,该市副市长闭海东说,贺州市环保局7月1日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至于都检测了哪些项目,闭海东没有详细说明。

      当地一位官员说,1日未及时发现污染情况,主观原因是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因为网箱养鱼出现死鱼现象有很多种原因,如密度过大、气温过高;客观原因是贺州市环保部门的检测水平有限。

      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贺州市环保部门又进行了检测,仍未发现水质异常。贺州给出的解释是:检测手段及设备有限。

      由于死鱼较多,贺州市便向广西环保厅汇报。广西环保厅派出专家组于6日凌晨2时抵达贺州,对水质进行检测。2个小时后,在两广贺江交界断面发现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参与此次贺江污染事件调查的国家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许振成坦言,这说明在发生污染事故后,有关部门缺乏快速判断的能力。

      “有意思”的是,对于污染物为何种物质、何种原因导致污染,位于下游的广东,对外公布的时间,都比上游的广西早。

      环保部门说法3 这样的水,日本人是可以喝的

      实际情况对于自来水水质,日本有专门法律严格规定

      污染事件发生后,有自来水厂起初停止取水,在污染得到一定控制后,开始短暂给居民供水,不少居民使用简易处理过的铊污染自来水洗澡。

      根据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公室资料,铊是一种剧毒高危重金属元素,毒性高于铅和汞,为强烈神经毒物,对肝、肾有损害作用,吸入、口服可引起急性中毒。铊的化合物有毒,能导致慢性或急性的脱发症,严重的会导致死亡。

      “使用这样的水洗澡完全没有问题。”广东省环保厅环监局局长周全称,“我国地表水铊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比日本严20倍,贺江这样的水,日本人是可以喝的。”

      事实上,对于自来水的水质,日本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严格规定,现行水质标准是2003年设置的,包括50个项目,对水银、锑、硼、亚硝酸氮、氟等的含量进行限制。除了水质标准项目外,还有26项“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即虽然没有作为水质标准,但是有可能在自来水中检测出来,应该在水质管理上加以注意的项目,包括钙、镁、残留氯等,通过检测来避免自来水在流经水道过程中发生质量变化,日本的自来水管道大都使用不锈钢。

      在日本,污染饮用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之一。污染自来水和水源的行为,属于“污染水道罪”,可以判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向自来水混入毒物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物质,则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人死亡,判处死刑、无期或者5年以上徒刑。破坏自来水管或者堵塞自来水管,则判处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观点 拿标准来说事就是在推卸责任

      潇湘晨报:有环保部门官员称,我国地表水铊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比日本严20倍,贺江这样的水,日本人是可以喝的。对此,你怎么看?

      曾祥斌(环境公益律师团发起人):如果可以喝的话,我建议这位环保官员喝吧。不管严格的标准也好,不严格的标准也好,超过标准就是超过标准。拿标准严或者不严来说事,这些官员就是在推卸责任。

      潇湘晨报:环保部门在处理此次事件中有何不当之处?曾祥斌: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都属于严重失职,甚至可以说是渎职,完全可追究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人的渎职罪。

      潇湘晨报:贺州市环保局反复称部分非法简易作坊、窝点深藏大山交通不便,难以监管。你怎么看?

      曾祥斌:这就是说,首先贺州市环保局承认了自己不作为,首先他们是渎职。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恰好这次可以拿来用。对于环保部门负责人这样明显的过错,我建议当地司法部门进行刑事立案,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记者丁蓉

      链接 达到这些标准就可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

      《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其中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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