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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浦江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捕一乱排污企业主
    2013-07-21 10:07:58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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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含重金属污水直接排入水沟】

      正义网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楼英敏)因在加工磨盘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7月17日,邓某被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这是今年6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以此罪名批捕乱排污的企业主。

      今年5月初,邓某接手一家磨盘加工生产厂,并把厂子从原先的浦江县仙华街道后朗村迁移到了同一街道的十里亭金冠样老小学内。

      据介绍,在生产磨盘的电解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的金刚石、硫酸镍等化学物质。每一个磨盘做好后,邓某都要用清水清洗磨盘,之后便将这些含有重金属“镍”的废水、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水沟,流到周边居民区生活环境中。

      6月22日,邓某的加工厂涉嫌污染环境被浦江县环保部门查获。通过对该加工厂的排入环境口(地上)、排入沟的废水、废水排放口分别采样,检测显示:其废水样品中PH值、化学需氧量均不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水中镍浓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限3倍以上,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7月5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浦江县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出具认可意见,同意以上检测结果。据此,浦江县检察院对邓某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浦江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毛巧英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要件。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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