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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排污防治纳入环保规划
    2013-08-04 17:13:17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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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必要时可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措施,环保监督抽检对象不再限于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而是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将列为抽检重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要予以强制报废。

    把机动车排污防治纳入环保规划

    《条例》修改了原《条例》11个条款,新增了7个条款。为解决外地车在本市区域内行驶造成的污染问题,《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把原条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用机动车”,增加了对机动车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原涉及机动车管理的部门进行了必要调整。

    《条例》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强调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以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

    擅改排气控制装置最高罚2000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虎龙介绍,在环保部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现有部分车主为了通过环保定期检测,出现“租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安装或者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通过环保检测后,又将其拆除还给商家,形成了实际运行过程超标、定期检测达标的情况。

    为避免上述情况,《条例》专门新增了“车主义务”的条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意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管理。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冒黑烟车辆是重点监管对象

    作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提出,环保监督抽检将强化在道路行驶的,特别是冒黑烟车辆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抽检重点是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

    “从具体情况看,我市道路上冒黑烟的柴油车是市民投诉的重点和热点,对城市空气环境、城市形象和市民身体健康均有较大影响。”虎龙说,柴油车正常排放情况排出的烟色是无色的,出现明显的冒黑烟情况均属于不正常排放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修理维护,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放检测不达标面临强制报废

    在《条例》新增条款中,还包括了“强制报废”,并规定: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在用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作为昆明市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中的一项,《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将于8月份按照立法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首席记者李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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