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疑粘胶纤维企业排放超标污染物,安徽省望江县农民宋新元认为该企业在获得环保部门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程序上存在“猫腻”,便一纸诉状将安徽省环保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环评函。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宋新元的诉讼请求,宋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该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民告官”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村民称门窗紧闭睡觉被呛醒
据了解,涉事企业名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12月,位于安徽省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华阳镇,占地1500亩,注册资本2.5亿元,主要经营生产粘胶纤维。
2008年1月17日,安徽省环保厅依舒美特公司的申请,向其作出了《关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江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同意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2010年1月,该公司投产。
据当地村民反映,舒美特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刺鼻废气,周边村民家中门窗都必须紧闭,但晚上睡觉还是会被刺鼻的气味给呛醒。长期处于这种环境,正常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2010年5月,当地群众两次向望江县环保局反映“舒美特化纤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气味难闻严重扰民”的情况,但是污染情况并未好转。据村民提供的一份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在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望江县舒美特化纤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问题查处情况》说明显示,望江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待整改设施落实到位并报安庆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但该公司在接到停产通知后并未按要求停止生产,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尚未搬迁,大气污染物难以达标排放,周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
“这样的企业是怎么通过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宋新元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安徽省环保厅的行政审批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自己受村民委托,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
听证程序是否违法成一审焦点
今年5月9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舒美特公司与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宋新元诉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无一人参加听证会,被告也未履行举行听证和告知听证会的义务。并且根据被告处获得资料显示,在由舒美特公司组织环评听证过程中,参与听证会的古港村村民均为村干部,听证会签到簿部分签名有明显的伪造痕迹。
被告安徽省环保厅则辩称,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已于2007年10月、11月,两次在望江县政府网站和《今日望江》上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在此期间,均未收到公众明确的反对意见。2007年12月,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了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听证会,建设地古港村五位参会村民代表一致同意该项目建设。此外,省环科院在编制环评报告书过程中,还以公众调查表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的调查结果,来自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证明情况属实的公众参与听证会议纪要,省环保厅在审批过程中未组织听证,没有违反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经过一审审理,法院驳回宋新元的诉讼请求。宋新元表示不服,继续上诉。
原告诉称审批缺乏过程支撑
宋新元告诉记者,虽然一审败诉了,自己并没有气馁。今天上午9点,宋新元迎来了该案的二审开庭。
在法庭上,原告辩护律师提交了两组新的证据:一份人事变动材料和10名疑受企业排污影响得了癌症村民的病例。其中,关于人事变动的证据成为该案的争论焦点之一。
原告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人事变动材料显示,环评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院长在2007年任安徽省环保局(后升格为环保厅)副局长,于2008年7月才免去院长职务。而关于舒美特公司的环评批复是在2008年1月作出,也就是说正值其在两家单位任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作出批复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值得商榷。
“人事调动并不能与两家单位的法律关系画等号。”被告安徽省环保厅辩护律师认为这一观点不成立。
被告方认为,环科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可以独立依法开展环境评价工作。人员调动属于正常调动,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围绕审批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这一焦点问题,原告辩护律师还指出,安徽省环保厅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审批过程支撑,只有审批结果和申请书。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安徽省环保厅提交的证据包括有关排污口设置资料、安徽省政府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政府网站公告截图、公众参与听证会资料、公众调查表统计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省环保局环评处审批建设项目清单、《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等9项证据。
“怎么批的,谁签字批的,这些都应当提供归档材料。”原告辩护律师认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对记录具体行政行为的来龙去脉、发展进度、重要程度进行材料归档。现在,被上诉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没有提供该档案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方则认为,当庭对大致程序已经做了陈述。(记者 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