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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更多违法排污企业被罚到“倾家荡产”
    2013-08-28 16:39:30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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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南京某化工企业判处罚金500万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等5名涉案人员判处两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两高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江苏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8月27日《法制日报》)

      从新闻报道来看,这是一起完整的环境污染处罚案。在行政处罚方面,涉案企业支付了污染水体治污费用31万余元,认缴了环保部门91万元的行政罚款;在民事赔偿方面,涉案企业支付了因污染受害人员的入院治疗费用,并给付了部分补偿金;在刑事处罚方面,除企业被判处高额罚金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相较于违法处置排放污水1600余吨的案情,可谓是“罚到了倾家荡产”。

      近年来,一系列貌似铁腕的环保政策,并没有阻止江河湖海变色、蓝天白云蒙尘、土地重金属含量上升的趋势。其中,对排污企业处罚过轻是一个关键问题。

      据媒体调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依然是我国环保的现状,“企业守法反吃亏”、“违规排污有得赚”成了当前的环保困局。在一些地方,面对被设置了上限的行政罚款,一些污染企业宁可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意上马减排设备或者让减排设备全天候运转,因为由此所增加的生产成本,要远高于环保行政执法的处罚额度。这种情势下,环保部门即使强化行政监管,对排污企业也不能伤筋动骨、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突破这种环保困局,显然需要用重典。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这当是目前法律框架中,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一把利器。更重要的是,污染环境罪属于公诉案件,无论受害群体是否主张,警方都应该立案侦办,检方也应该提起公诉。所以,治污不能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在行政执法徒叹无奈的时候,需要警方和检方主动出击。

      我们期待关于环境污染的公诉案件能够多起来,从行政、民事、刑事多个层面向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讨说法,还民众一片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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