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生态环保健康网

会员登录 注册

联系我们| 购物车| 微动态| 搜索| APP| 签到领奖|

  • 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联系我们
    • 电话:010-57160801
    • 手机/微信:133 6633 0127
    • 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健康网
    • 邮箱:hbcinic@163.com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 控燃煤污染
    2013-11-29 19:08:25 587
  • 收藏
  • 管理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本市出台《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将在煤炭购销、储存、使用中的质量标准、环保措施、管理机制和违法处理全流程加强监管,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规定》突出了四个严管: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严管经营性煤炭堆场的设置,将全市72个煤炭存储场地规划整合到16个,外环线内禁止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严管燃煤排放;严管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

      该规定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出明确划分,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煤炭经营,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炉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工业经济部门负责指导清洁生产、督促节约用煤,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依职能监管煤炭检验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或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马明)



    上一页: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将出台 已入环保部明年计划中 下一页:广州通过《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全部评论(0)
    请选择要切换的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