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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污染防治未达标 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
2014-01-20 14: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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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下午,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向大会作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王建鸣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将实行约谈。
王建鸣说,草案共八章,即总则、政府职责、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附则,并一一做了说明。
在监督与应急方面,王建鸣介绍,湖北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定期公告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告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举报制度;对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的,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记者 李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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