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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保厅印发《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2014-03-21 1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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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如何运行?空气质量、地表水监测数据如何形成?会不会被人为改动?3月2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该厅日前正式印发《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这些疑问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和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省站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处理平台,并统一联网,并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必须在每个工作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日报数据的三级审核和上报传输。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代替自动监测的,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手工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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