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生态环保健康网

会员登录 注册

联系我们| 购物车| 微动态| 搜索| APP| 签到领奖|

  • 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联系我们
    • 电话:010-57160801
    • 手机/微信:133 6633 0127
    • 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健康网
    • 邮箱:hbcinic@163.com
    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
    2014-04-01 11:35:06 545
  • 收藏
  • 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综合发挥法律、市场、经济和行政作用,昨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为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该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记者 张鸣岐)



    上一页:我国将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 让治污者享税收优惠 下一页:东环保条例草案: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拟按日加罚
    全部评论(0)
    请选择要切换的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