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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拟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最高罚三千元
    2014-05-27 10:59:32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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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拟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机动车喷“黑龙”最高罚三千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机动车喷“黑龙”且逾期不改者,将处最高三千元罚款。同时,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采取限行措施。

      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我市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标志分为绿标和黄标。在本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并放置环保标志。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经修理调整后,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强制报废。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并处以两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继续上路行驶的,将处最高两千元罚款;未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的环保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将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检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外,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撤销其环保检验委托。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向全社会倡导绿色出行、环保驾驶。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熄灭发动机,以减少尾气排放。(记者 夏琼)

      (原标题:武汉拟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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