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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7类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14-06-03 16: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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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联合出台联合执法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实施意见,环保部门发现有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移送标准涉及7项内容,其中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产生致使30人以上中毒等8种污染环境严重后果之一的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应当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的情形。
我区环保、公安部门将建立区、市、县三级联络、案件联合调查、案件移送接收、奖惩4项机制以及案件会商制度、联动执法联席会议2项制度,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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