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一协调方面,应当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各行政区域分管负责人参加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工作组,建立领导小组的议事规程和各工作组的规范规程。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主持下,各行政区域签订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书和配合流域联动治理的责任书,使协调机构成为一个真正的责任机构和行动机构;建立统一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交易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统一协调各行政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对于发生的区域纠纷,应当通过协调机制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在统一责任方面,应当在共同的省级人民政府主导下,核算流域的环境容量,分配各行政区域和各行业的水污染排放总量;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超标的,上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污染损害补偿;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下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生态收益补偿;若发生跨区域水污染事故,应发挥其他行政区域的监督作用,建立责任追究的区域监督机制,使区域联动责任真正得到落实。
在统一监测方面,应当在共同的省级人民政府主导下,按照统一的监测要求、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组建统一的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网络的数据应共享和实时,处于上级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监测的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布,应当统一编制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在事故应急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预警信息。
在统一监管方面,各行政区域应当在一个牵头机构的协调下,建立规划、环保、城建、水利、工信等部门流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各行政区域之间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相互衔接的机构职责体系;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各行政区域应当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核查机制、统一的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的上访调查处理程序和联合调查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和获取的信息,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与发布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地予以处理,在全流域形成严格执法的氛围。必要时,可以邀请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此外,在统一应急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流域和区域内水污染联动预警机制、联合应急演练机制、联合应急机制和环境修复机制等。
在统一服务方面,应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水环境保护知识咨询服务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常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