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污染防治不能各自为战,“各家自扫门前雪”。应打破区域界限,从监测预警、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等方面建立区域间联动协调机制,实现过程监管的“无缝衔接”。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监测是环境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监测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对污染防治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必须集中力量加强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扩大监测范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主要污染物实现了分级分层的全方位监测,全国74个城市建成了496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2014年还将在全国116个城市新建440余个监测点位。
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谁污染、谁付费,天经地义;谁受益、谁补偿,理所应当。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应该加大投入,完善治污设施建设,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环境治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在环境治理上花大钱、出实招,还百姓一片蓝天碧水。同时,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就是要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跨地区、跨领域联合作战,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要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微评
环境警钟日日惊心,生态保护时不我待。治理污染不能等风靠雨,而要主动作为。
雾霾“大兵压境”,人人都是受害者;消除“十面霾伏”,人人都是主力军。
环境保护既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走“守着青山绿水苦熬”的穷路,而要走“青山绿水金银寨”的可持续发展新路。
只有用法律和制度才能捆住“权力”和“利益”的双手,让它们对环境少些干预和破坏,多些保护和建设。
四 怎么做到后果严惩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诉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诉49件145人,办案数量大幅度提升。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些信息都透露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我国正在不断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
重污整治,须施重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只有依法从重从严治理,才能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使环境监管部门发挥最大效能。反之,若对不法排污企业“打不疼”“打不死”,法律的尊严、监管的权威就会丧失。应保持高压态势,用铁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个人依法定罪,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罚到倾家荡产,从根本上扭转环境保护不力的局面。
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做到处罚有据。鉴定评估是环境损害赔偿、处罚的前提。只有对污染损害进行科学鉴定,作出定量化的评估,才能使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应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推进立法进程,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加大惩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治理领域广受诟病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违反时间越久,罚款越多,而且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等处罚,为严格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必须加大环境执法力量的整合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权威,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严格问责机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绷紧环境安全这根弦。治污先治官。将环境保护相关指标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无论升职、离职或者退休,必须一查到底。绝不能容忍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的现象。对环保部门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应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职或者开除,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1196人;2014年1月至4月,查办了349人,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办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
天蓝、地绿、水净,是亿万百姓热切向往的美丽中国梦。只要举国上下齐心协力,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我们的梦想一定会变为现实。
声音
周生贤: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认为,长期以来,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保领域多头执法问题突出。要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完善监管的法律授权,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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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解读
1.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治安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排、通过暗管等方式违法排放等4种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引入了治安拘留处罚。
3.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增加环保部门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5.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9种行为,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深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