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生态环保健康网

会员登录 注册

联系我们| 购物车| 微动态| 搜索| APP| 签到领奖|

  • 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联系我们
    • 电话:010-57160801
    • 手机/微信:133 6633 0127
    • 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健康网
    • 邮箱:hbcinic@163.com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修 排污罚款拟取消上限
    2014-12-24 11:14:34 918
  • 收藏
  • 管理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典待出。

      12月22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对此,草案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受空气流动性影响,排放进入大气中的污染物容易形成区域之间的传输,因此,更容易造成大面积的雾霾天。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决重点区域的空气污染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域联防联控。

      “源头治理,协同管控”自然成了草案修改的重要原则之一。

      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周生贤介绍草案时称,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记者 李彪)



    上一页:京城12月收获19个好天 严重污染日“以一抵十” 下一页:高压打击污染源 川东北五市建会商机制联动执法
    全部评论(0)
    请选择要切换的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