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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5]10号)
    2015-04-10 07:03:28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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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提高我国主食加工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品牌建设和示范,我部决定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加[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4-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
     
      为提高我国主食加工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品牌建设和示范,我部决定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主食制品,包括传统面、米制品及各类预制菜肴的加工生产。
     
      (三)企业经营情况。主营业务突出,2014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亏损,不存在偷税漏税、拖欠工资、拖欠社保等不良记录;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在60%以内,银行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等级。
     
      (五)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获得省级以上驰名商标。
     
      (六)企业管理。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或HACCP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主营产品已获得QS认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优先考虑。
     
      (七)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二、申报程序及推荐名额
     
      请各省(区、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逐级推荐上报的方式进行。每个省(区、市)推荐数量控制在3家以内。
     
      三、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为加强申报工作管理,做好主食加工业的宣传推介工作,各申报单位须在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主食加工精品之窗”平台(http://www.ncpjg.org.cn/food/index.jhtml)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和宣传推介材料,具体填报要求登陆上述网址下载;同时,《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件一并逐级报送。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的文件、申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我部农产品加工局,并发送申报企业汇总表电子版。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100125,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产品加工工程研究所。邮件请注明“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规划统计处
     
      联系人:才新义   段玉权
     
      电话:(010)59192726   59192032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产品加工工程研究所
     
      联系人:张思谊
     
      电话:(010)65911152
     
      传真:(010)65929541
     
      电子邮箱:app2004@126.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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