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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2013-01-17 09:05:51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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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共同赔偿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核心提示:《公益诉讼起步》专题报道之二

      环保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2年9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了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重大恶意倾倒化工废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全国第二例、山东省第一例由环境保护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全国诉讼标的最大的由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1年7月29日,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与吴某共同协商将13车260吨化工废水分批次运往东营市东营区与垦利县交界处倾倒,造成该处地表水体严重污染,刺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信访案件急剧上升。

      东营市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安排执法人员对周边居民、企业开展走访调查,仔细查找有用线索,抓获倾倒人员及车辆,并在采取投撒双氧水去除异味、再使用石灰对其中的重金属进行沉降、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同时,委托环境保护部唯一的国家级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环境保护部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倾倒的化工废水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场地的地表水、底泥受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污染较为严重,污染物种类多,部分污染物属于有害有毒物质,六氯苯、砷、汞、锰等污染物浓度不同程度地超过了有关标准限值(汞超标4.8倍,砷超标0.8倍,铬超标4759倍,锰超标1189倍,磷超标89.5倍,锌超标12.8倍),对该场地及周围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存在污染地表更大范围以及污染地下水的风险,另外也会对该土地的日后利用造成影响,应及时整治修复。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万余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鉴定结论表明,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某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吴某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并且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两者共同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倾倒至涉案场地,造成严重污染,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与吴某实施的污染行为,导致多达66亩土地的地表水和底泥受到严重污染,工业废水散发出的气味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于情不通、于法不容。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值得提倡。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亦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

      2012年12月1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共同赔偿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该判决引起了各方热议,很多人认为此次环保机关走进环保法庭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当前“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找到一条新的解决途径。

      淄博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丰林表示:“对于赔偿金额问题,计算方式是与造成的污染情况密切相关的,和企业大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对象是小企业,这种巨额处罚就是‘致命’的,也许会为社会除去一个‘毒瘤’;而如果是大企业,那七百多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足以让企业记住并真正整改,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郎丰林认为,这件事不论对于环保机关还是企业来说,都有很好的警示和指导作用。

      环保法庭审理的首起公益诉讼案

      这是山东省首家环保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的一起案件。无论从被告的悔改态度,当事人的赔偿程度,还是从受损害民众的满意度来看,该案的审理都“堪称完美”。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的顺利审判就是基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全省范围内首家设立的环保法庭,杨秀梅是环保法庭的首任庭长。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于2011年10月30日,是山东省第一家专司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在给揭牌仪式贺信中评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率先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是适应实施黄蓝国家战略的司法需求,开展能动司法的一项创新举措。”

      环境保护审判法庭成立之后,如何最大限度地推动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成为摆在杨秀梅面前的重大难题。

      “环保法庭成立之初,我和同事们怀着一颗战战兢兢的心走上了新岗位,说实话当时我们对于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的确没有把握。”杨秀梅庭长说,“但一年下来,经过努力后,一次次地看到当事人的忏悔、看到排污设施的重新启用,我们内心真切感受到了环保司法的力量,从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中,找到了足以让自己继续下去的信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积极寻找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关规定和外地法院的生效判例,为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支持起诉的依据主要有五条:一是《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二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五是即将实施的民事诉讼法。

      在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一些化学术语,如果是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不过这对杨秀梅来说已经烂熟于心。记者还看到,在杨秀梅办公室的书橱内摆放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能源环境法典》《分析化学》等一些法律和化学理论书籍。杨秀梅说,想要做好环保公益诉讼案子,就得逼着自己学习这些知识,否则案子审理起来就很难。

      由于环保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司法鉴定比较多,加之环境污染的司法鉴定费用比较高,有的案件鉴定费用有可能超过诉讼标的额,并且鉴定周期较长。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建立了环保专家证言制度后,他们面向社会聘请环保、林业、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家,成立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力求最大程度地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在这起异地污染废物倾倒案件中,东营市环境监测方面的专家刘永就为法庭出具了一份《山东省垦利县废水污染场地环境损害五份检测报告的数据解读》。这份数据解读对于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环保庭成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专业化审判机制的一种创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刑事、民商事、行政与执行“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审判模式。通过对环保案件的立案审查、庭审、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全面参与,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无缝隙衔接,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全方位阻止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的继续,治理和恢复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确保公正高效。

      公益诉讼需要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在公益诉讼方面的探索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也存在重大的制度障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王建民认为,现在公益诉讼面临着新的问题,那就是谁来提起公益诉讼,怎么来督促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何扎实推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提起公益诉讼,保持公益诉讼的生命力,切实通过司法手段,大力推进国家法治文明建设,这也是人民群众所期盼的。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势在必行。通过加强与环保行政机关的沟通,强化措施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法进行立案受理并及时执行。同时,也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监督环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

      王建民建议,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定期审议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建立行政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另外,他还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建议得到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王建民说,2012年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审理的六件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典型的因破坏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但从起诉案件主体的确定、实际受害人的确定,而且在判决方式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例如:盗伐林木财产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中,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他们依职权追加国有资产管理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河口街道办事处、垦利县董集镇政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直接判令被告将树木损失费用和补种植费用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2013年3月12日植树节期间补种完毕,这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这条路不是一条坦途,但他们已经迈出了很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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