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环保维权纠纷,为何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磷矿镇派出所一杨姓所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初对魏开祖和余定海实施抓捕行为,主要原因就是两人索赔金额过高,警方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同时他还指出,刘冲村周围还有很多其他工厂,因此无法认定村民生产生活受到污染就是大生化工厂所致,并且这几年企业的监测报告都是达标的,再加上还有天气干旱等因素影响。“但企业已经对村民的损失进行了赔付。”该杨姓所长说。
《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条件是威胁使他人畏惧而交付财务,主观条件是非法占有。“这个案件中,这几名刑事被告人是污染的受害人,既然是污染的受害人,他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只不过是要多还是要少的问题。”
阮齐林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他就有索赔的权利,索赔金额本身的高低,并不是问题的焦点,至少能证明他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阮齐林还表示,受害人在主张获得赔偿权利的时候,为了实现这些权利,他可以采取一些威胁的方式。
阮齐林将威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个是正当的,一个是不正当的。“正当的比如说到法院去起诉,到媒体去要求报道,这是正当的,只要不歪曲事实,都是正当的。不正当的,比如说杀人放火。”
在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魏开祖的起诉书中显示,2011年3月,被告人魏开祖及其妻子姚成英以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其位于钟祥市磷矿镇原刘冲矿花冲小学猪场养的牲猪有污染为由,采取多次组织群众到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围堵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钟祥市环保局大门等手段,给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施加压力。
阮齐林解释说:“他通过这种方式,并不是直接对公司施加的压力,他不过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政府部门出面来处理这个问题。方式方法虽然有点过激,但在实现他的诉求方面,应该说还没有逾越法律能够容忍的范围。”
因此,阮齐林认为,只要索赔者目的正当,确实是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方式方法正当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也认为,犯罪嫌疑人上访属于正当维权,猪圈、山林等如果确实受到的损害,即使索赔金额有差距,也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3年8月20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显示,在审理过程中,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钟祥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钟祥市公安局方面表示,由于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暂不便接受记者采访。
7月13日,大生化工厂再次发生状况。
姚成英说,13日早上7点左右,站在家里大院的她突然感到有一股怪味扑鼻而来,接着眼泪唰的就流了出来,然后,就看见像雾霾一样的白烟笼罩着四周。
姚成英突然想起自己的母亲还在屋后喂鸡,就连忙往屋后跑。当姚成英赶到的时候,83岁的老人已经躺倒在菜园门口,表情十分痛苦。老人见到姚成英就说:“我受不了这个味儿。”
“烟雾持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姚成英说,那天之后,她发现自己屋子周围树上的叶子全都蔫了,屋后种植的一片经济林,376棵松树全部被熏红。
多位村民也向记者证实,7月13日那天确实闻到刺鼻气味。有媒体报道,大生化工厂总经理钟守民表示,那天是出现了机器事故。
记者遂向钟祥市环保局了解7月13日的事故情况及近年来大生化工厂的环保监测结果,但钟祥市环保局表示,因与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关联度太高,而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暂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但钟祥市环保局透过钟祥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群告诉记者,7月13日,大生化工厂的确发生事故,气体泄漏大约持续了7分钟。钟祥市环保局也在事故发生后,责令大生化工厂对受灾村民的损失进行理赔,菜园的赔付已经完成,水稻的赔付将在九月中旬到位。
目前,魏开祖和余定海已被取保候审,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记者 李林摄)
(原标题:村民向排污企业索赔 却因敲诈勒索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