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2年,黄淦波重建了曾经片瓦不存的观音寺,建成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观音广场,落成主体高33米、横截面宽10.6米、重3300多吨、由999块优质玄武岩花岗石拼装而成的观音圣像。这年,黄淦波成立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又经过3年的建设发展,2005年12月23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观音山森林公园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成为我国首家民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如今,该公园先后荣获“中国十佳休闲景区”、“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等称号,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定的“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和“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入选“广东省服务业100强”。园区内还有一所全国首家古树博物馆,是东莞市首批“科普教育基地”和“广东省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
坐享诸多美誉的观音山理当成为当地乃至广东省的一张靓丽名片,然而当地政府不仅不承认观音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还以种种方式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其正常运营与发展。
村民毁林2000余亩 违建别墅数十栋
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一些村民的自留山和景区保护森林范围没有划分清楚,导致村民常以‘开发自留山’的名义毁林种果树。自2001年起,10多年间,村民私自砍伐森林的面积已经超过2000亩了。
沿着公园山道而上,依山而建的别墅映入眼前。第一幢别墅名为“天然山庄”,前后两个大门,后门已经延伸到了山腰另一侧。此别墅坐拥近500平方米土地,在这座巨大的别墅院内有着大批游乐设施,现场有专人看管。而在山腰的另一侧,有一幢三层别墅,整体设计极其豪华,名为“颐雅山房”。累计发现别墅数十幢。
公园方面表示,园区内共有22栋别墅,这些别墅都大有来头,很多业主都是当地官员或其亲友。有几栋是观音山评上国家森林公园之后建的。我们不停地举报,但他们就是建得起来。
另外,石新社区村委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观音山公园内的几十亩林地租给外人做农庄、做苗圃,甚至围建起来改为工业用途。其中,一家占地约4000平方米的鹏信彩石场就在公园内核心区开办;公园游泳池旁的“观音山农庄”庄主,在石新社区某领导的支持下,不但无证非法经营,还以填埋建筑垃圾造地的方式,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
石新社区将本属观音山公园内的停车场,私下转让给第三方承包经营。由于承包者没有合法手续,并对游客车辆进行拦截和高价收费。此种恶劣行径,不仅引起了游客的强烈不满和频繁投诉,也给观音山公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3年11月18日,石新社区某领导,无视《合同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并不顾樟木头镇政府协调,对公园正门楼(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厕所旁的停车场进行非法施工,导致许多村民用多部出租车围堵公园出入口道路。
2014年8月26日,石新社区村民擅自闯入公园,肆意推挖、扩大私人承包的停车场面积达800平方米,后在公园方面报警和出面制止后才停止违法活动。
3000万低价收购观音山
2006年6月,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欲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并发函称,受观音山开发公司财力的限制,观音山的发展潜力必将得不到充分发挥,计划调整观音山的经营权,将其纳入当地另一森林公园规划区,统一建设。
但当地政府当时开出的补偿条件是用一间远远不值3000万元的旧厂房买回观音山的经营权,而当时观音山的投资已经超过了1亿元,公园发展正欣欣向荣。后公园方面予以拒绝。
面对公园方面的置之不理,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再次向观音山公司发函,表达了调整经营权的意愿。这份《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显示,“为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请你司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所有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2009年,当地政府再次推出低价收购动作,遭到公园方面的坚决反对。由于当地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几次收回观音山不成,便指使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观音山。
公园经营权诉争
由于补偿问题始终没能谈妥, 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黄淦波归还观音山经营权。
3个月后,观音山公园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高达3亿多元损失。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和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主要争议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石新居委会是否违约、侵权,以及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请求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广东省高院认为,虽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经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了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至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明1999年与石新居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已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至2010年9月20日石新居委会主张合同无效时止,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承保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已超过10年,而且在发生本案纠纷前石新居委会发给观音山开发公司的函件中,均没有提及村民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经营有异议的问题等问题。法院依法认定《联合开发合同》和《协议书》有效。对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提出的30050.8万元的违法赔偿,广东省高院认定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石新居委会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给出3条理由:
其一,石新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基于其法律地位,石新居委会在和黄淦波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居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现石新居委会作为缔约主体以《联合开发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有违诚信原则。
其二,自《联合开发合同》签订至石新居委会提起诉讼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没有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而是于2001年再次与黄淦波签订《协议书》,同意黄淦波成立观音山开发公司按照《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经营,并在2005年、2006年数次向观音山开发公司回复函件,肯定其进行经营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成绩,并承诺对其提出的村民砍伐林木等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另外,樟木头镇政府也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观音山森林公园营业以来,为旅游业迈出可喜的一步”,并于2006年向观音山开发公司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