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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2016-09-11 07:07:5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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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肯定观音山开发公司为樟木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等等。上述事实表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在《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后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和樟木头镇政府不仅没有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反而对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一再表示肯定和认可。现石新居委会又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5号《农业承包合同若干问题规定》仍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联合开发合同》已签订并履行10余年,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已做大量投入,参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石新居委会要求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音山的权属之争,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三项工程穿越公园景区

     

    目前有3项建设工程从公园的核心景观区直接穿越。一是“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已经以填埋的方式完成了施工;二是从莞高速清溪支线工程,以打通隧道的方式穿越公园核心区;三是东莞供电局高压输电线路穿越观音山架设线塔工程。

    • 中石油管道“西气东输”二线工程

    按照2008年最初环保部批准设计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天然气管道工程并不通过观音山公园,而是从公园边缘地下顶管通过。

    2011年初开始,中石油管道“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擅自改道穿越观音山公园核心景区,并不顾观音山公园强烈反对强行施工,砍伐近8000株林木,毁掉了上万平方米的林地。

    20111213日在东莞方面和项目施工方的“原方案通过区域现已建成学校、工厂,不适合工程通过”欺骗下,获得国家环保部对变更方案的环评批复。

    2012215日上午8点左右,东莞政府部门在未告知环评批复的情况下,组织千余名公安、武警、城管等部门,强行进驻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支持中石油天然气管理工程强行在观音山公园内施工,并与公园员工及游客、佛教信众发生了严重冲突!

    冲突现场发生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正门楼附近。大批全副武装的公安警员手持警棍警械,将观音山公园门楼及上下山口、施工现场全部围住,封锁了整个公园。并不停的恐吓警告员工及游客,不得围观。当天,51名公园高管和员工被强行抓走,其中13人被拘留8-15天(4名高管三人被拘留15天,一人受伤),于此同时强行开展大规模的工程施工,使整个国家公园处于瘫痪状态!

    第二、东莞供电局高压输电线路穿越观音山架设线塔工程

    2013918日的《经济参考报》新闻报道中指出,“站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观光公路上,不到100米的地方,6组高压线依次排开。距这6组高压线不远处,有4个刚建成的新塔基。这4个新塔基属于220千伏东莞至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

    201373日,广东省林业厅在给广东电网公司《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中称,东莞电力局两个电力项目需新征占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征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需征得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但观音山公园方面多次提出反对,但均无果。

    第三、从莞高速清溪支线工程

    人民网报道披露,从莞高速公路工程将以3公里隧道的形式穿越观音山并以爆破的方式开挖隧道。公园曾多次反映实际问题,要求重新规划路线,重新评估可能带来的生态灾难。然而,工程承建单位迟迟不给予回复。

     

    门票价格调整受限

     

    2007年,当地政府要求观音山自当年210日起开始停售门票,而门票是观音山运营经费的重要来源。

    20072月,国家林业局森林管理办公室在《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中声明,观音山森林公园是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成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其管理和经营主体在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了合约,在管理和利用上具有法律基础。当地政府规定观音山停售门票、变更经营主体等做法违反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合同法》。

    迫于压力,当地政府同意观音山恢复收取门票,然而对于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当地政府并未就此放弃。

    实际上,公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门票。2005年观音山森林公园被列入东莞市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其门票价格自当年起由当地物价局批准为45元一直维持至今。而随着公园景区的生态保护、项目升级改造、员工福利待遇的提升以及各项物价消费的上涨,公园的财务压力日渐增大,其可持续发展严重受阻。

    近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曾向东莞市物价、发改职能部门上书,申请取消公园门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均被否定。2014114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显示:公园属利用集体林地资源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不同意放开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观音山方面认为,观音山不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观音山是樟木头镇石新社区的集体土地,而黄淦波是承包者和经营者,其拥有观音山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从1999年底开始自筹资金投资建设,政府部门均没有过相应财政支持。

    同时公园方面也表示,国家要求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观音山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符合国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的政策和市场规律,也符合当地市政府提出的为企业松绑、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当地政府不承认“国家级森林公园”

     

    为提升观音山的品牌价值,观音山开发公司自2004年起便开始筹备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然而,据观音山开发公司策划部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在申报国家森林公园过程中不仅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反而遭到几番拒绝。

      2005年公园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了有关申报材料,一开始东莞市林业局以没有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先例为由不同意申报。同年3月,观音山向樟木头镇政府递交书面报告,请求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观音山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材料,但镇政府也以没有此先例为由拒绝了观音山开发公司。此后,公司几次向樟木头镇政府递交申报材料,均无果而终。

      因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无果,无奈之下,观音山开发公司便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局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广东省林业局和国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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