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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2016-09-11 07:07:5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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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局审核,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终于在200512月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随后又在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4A旅游景区。

      观音山森林公园获得了国家林业局的批准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这本来是件值得庆幸的事,但对黄淦波来说,后面发生的一系列纠葛却让他实在高兴不起来。面对这来之不易的荣誉,当地政府不但不予承认,还多次想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近年来双方争扰不休,观音山一直在夹缝中生存。

    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宣传办负责人在回应中国商报记者的采访时明确表示:“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是黄淦波个人从国家林业局拿回来的,没有在地区登记、申报,也没有在东莞市申报就直接向国家申请,本身就违法违规。当地不承认观音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

    关于“不承认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说法,在以下两个函件也可佐证:

    201676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收到广铁(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发来的一份复函称:铁路拟经过的地区的地方规划资料均由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归口提供,从调阅和提供的涉及铁路可能经过的地方森林公园名单内未曾有“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名称,仅有东莞市林业局提供的“观音山(市级)森林公园”名称,且拟建线路穿越观音山(市级)森林公园的线位方案已经得到东莞市林业局的回函确认。后附有东莞市林业局下发的《关于赣深客运专线通过东莞市大屏障、银屏山、观音山森林公园(市级)的复函》东林函【2016117号文件。

    东莞市林业局在向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发送的《关于赣深客运专线通过东莞市大屏障、银屏山、观音山森林公园(市级)的复函》中称:我局原则上同意赣深客运专线以全隧道形式穿越大屏障、银屏山、观音山(市级)森林公园。

     

    景区旅游公厕的限拆

     

    20158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文件指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要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景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旅发[2015]194号)文件亦要求:要把景区环境卫生整治与厕所建设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厕所设置,切实加强管理,提升服务,确保3A级以上旅游景区节日期间游客等候不超过10分钟。

    2015928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了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要求各市景区一定要充分认识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随后,东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杨晓棠副市长强调加快旅游厕所建设改造步伐,全面提升旅游厕所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东莞旅游业发展。

    观音山原有旅游厕所共9座,大多是十多年前建设投入使用的。十多年前的观音山年接待游客数不足10万人次,现在观音山年接待游客数达近百万人次,因此旅游厕所根本无法满足游客的如厕需求,周末旅游的游客如厕排队往往要达到15分钟以上,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间排队甚至超过30分钟以上。不仅如此,厕所周边环境也不再适应新的旅游发展形势。

    2015年,公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计划将百鸟园、佛光路和承露台三处厕所进行改(扩)建和新建,并考虑到观音山山顶的人流量最为集中,计划在观音广场建设一座三层共约1300平方米的五星级公厕。

    公园方面表示,如此惠利民生、提升服务水平的公共基础设施升级,却连遭相关部门的阻挠。在观音山顶厕所建设完工后,樟木头镇政府于20151217日约谈公园负责人,以“观音广场旅游厕所为违法用地”为由,要求公园立即拆除该厕所。

    而在旅游厕所建设之前,观音山公园已经提交给东莞市旅游局一份关于旅游厕所三年建设规划的函。公园将此份盖有东莞市旅游局公章的文件复印件给樟木头镇委镇政府、樟木头镇国土局后,镇国土局才没有强硬进行拆除,而在此的几年间,公园曾多次送请示镇政府,要求按照规划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均无回音。)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这个案子看了一下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一个终审的判决,已经确认了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它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物权法来讲,承包,对成员外包,外来承包,他们属于另外一种承包,他这个承包是合法的,最高法院有判决了。他现在遇到的问题,在合法权益之外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工程穿越森林公园的问题,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才可以。刚才王律师讲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他是不可以通过的,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他这个不符合这些规定。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了之后,他也应该跟这个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确定补偿的数额,才可以,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让你通过了,就可以随意想怎么办怎么办,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者进行补偿的。

    另外一个就是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按照刑法处理也可以,另外按照民法来讲,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损害承包经营权,损害森林的利益,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这个补偿需要证据,谁去破坏了?你去起诉他,你得拿出证据事实来,才可以起诉去补偿,刑事和民事都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收购的问题,收购有两种,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收购,你想买我东西,咱们要协商价格,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另外一个不叫收购,叫征收,国家想要这个东西,把你拿过来,那是有法定理由的,必须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别人的东西,那个还给补偿的。这两种都够不上,你们这方面利益受保护的利益是比较充分的,看不出来对方有什么理由进行收购。

     

     

    著名学者、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特邀研究员仲大军说:我非常佩服你,你们公园坚持十几年了,居然能大旗不倒,扛到现在,因为你这是一个唐僧肉,毫无疑问的一个唐僧肉,价值多少。镇要挖你们,市里要挖你们,你能坚持到现在,永军说幸亏我们的司法,我们的法律还有一定的作用。我们真是要感谢我们的法律,我们一旦承包了,我们要按法办事。中国幸亏走向了法治国家,如果不按法律而按意识形态,早就把你干掉了。你私营企业凭什么搞国家森林公园?你打国家森林公园牌子的时候,刚才几位先生质问的非常好,一提国家森林公园,这应该是国家经营、政府经营,怎么让你们私人经营了?这涉及到我们国家意识形态理论的问题。关于名称的问题,怎么把名称的问题和实际内容问题结合好,你们要思考。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教授说:我事先浏览了一下材料,刚才又听几位负责同志的介绍,有几个印象。第一,搞了十多年,搞到现在这个份上,是不容易的。从一个民营资本来承包集体的森林资源,然后搞起来,中间又逐步的升级,最后成为国家级的森林公园,这个功不可没,我觉得应该给予肯定,这是一个印象。

    第二个印象,你们搞了几年之后,具体来讲是从07年以后,有了这个规划,规划又允许批出一部分地方做商业经营。这个问题就来了,因为这么一经营,就有两个一百亿可能的前景,于是不法的官方开始介入,从此你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于是出现了种种的干扰、破坏,总的目的就是要把你们的经营管理成果拿过去,把经营管理权收回来。归谁来掌握呢?是归那些干扰的人,幕后的人来掌握。这个事实的性质,从现在看到的情况来看,根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是清楚的。那就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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