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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2016-09-11 07:07:53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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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经济,它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著名反腐败学者、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说:我很同意晏老师的观点,事实很清楚。第一个,还是要依法来办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上诉的上诉,该起诉的起诉,这点还是要坚持。晏老师说是权与法的斗争,这个没有错,我们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

    第二,我也同意晏老师的意见,刘志庚那个书记他过去造成一系列麻烦的背后推手,你们现在应该把他对公园插手的一些犯罪证据和事实搞清楚,和刘志庚多多少少对你们公园的破坏联系在一起,刘志庚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你们趁这个机会,收集一些资料。

    著名学者,中央党校王海光教授表示:首先说是不容易,这个企业搞这么长时间,而且又是在饿狼的嘴边上,你们还能坚持下来,没让人叼走,还是很有能力的。我看了你这个材料,我同意大军先生的意见,你们这个产权还是没有很明确,所以吃你们的不仅仅是市一级,包括镇一级,也包括村一级,也包括村民一级,都想吃,因为你们发展比较好,把这个蛋糕做大了,大家都在眼红,谁都要沾一点。这个事情就会搞的越来越复杂,也可以看出你们在前期承包时期有些问题是没有想到的,也没办法,一开始不可能把事情讲的很细。你们有一个很好的好处,最高法那个承包权官司打赢了,这奠定了你们在以后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基础。

    第二个情况,你在森林公园定性问题上一定要搞清楚。到底是国家级的还是国家公园?国家公园人家给你拿走了,你都不能有意见,因为产权是人家的。国家级的公园,你就应该是做一个界定,包括我们今天贴出来的都是国家森林公园,这个国家森林公园产权可不是你的。

     

     

    黄淦波:工商总局发布一个命令,叫规定,不允许用国家级省级市级作为你的宣传口号。

    王海光:你们下一步要争取的时候,先把自我定位搞清楚,这样就不至于打乱仗。我现在感到你们这有点打乱仗,在这上面还有一些文章可以做,请一些法律专家,怎么样界定我们的产权边界,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是有帮助的,是有好处的。

    国家环保部环评司前司长牟广丰指出:从环评法来讲,如果涉及到核心区和缓冲区,那就是完全违法。他在边缘地带和实验区,那是可以的,那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是可以的。另外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不管什么级的,按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乃至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是通用的,没有说这个适用于国家级的,下一级的不能用,不管什么级,就按照有关的这些法来。他在未取得环评情况下的施工行为违反了环评,这个我们有华南督查中心就设在广东,他过没过问?你们举没举报?

    黄淦波说:举报了,环评中心派人去了,一句话,没有用,刘志庚在台上。

    王伟国说:我曾经到环保部和水利部,应该是12年、13年。国家水利部给我们一个答复,这个线路原来是走边缘地带的,但是穿越这个,没有环评这些手续。

    牟广丰指出:这是违法工程。

    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发言:第一个,从99年到现在16年,这个案例可以算得上是民营资本或者社会资本引入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森林公园建设和维护方面的一个范例,这个范例打引号,从99年到现在这些年,核心区是6公里,跌跌撞撞一路走来,你还活着,活的还比较有滋有味。我看了这个材料,观音山还搞的不错,有些打打闹闹的,村民的骚扰、伐木等等,但总体上来讲,还是算一个比较成功的。在大环境下,东莞还是走在前面,引入到一个大的自然环境保护,开发利用,到现在为止,国家级的像省林业部门、环保部门没有把你作为一个违法的例子来弄,相反国家林业局给你不断的升级,4A级旅游区,我的印象是到目前为止,一路走来,17年,风雨兼程,这还算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引入到这个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二,尽管早期我们的法律意识不那么强,刚才魏宏教授问那个资质,国家林业局批的那个资质还是比较清楚的,你签的合同还是站得住脚的,最高院对你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给予了确认。从合同本身来讲,产权还是明晰的,有可能国家级,国家森林公园,这是给人家的印象有些模糊,但是从合同上讲,最高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讲,产权是明晰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是清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是在你那里,这个也是值得肯定的。现在最有利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是第二点,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比较清晰的,比较清晰。

    第三,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大环境是好的,对你们有利。这几年环境保护法三年前修改颁布实施,森林法在实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尤其环境保护法,这是为我们森林公园它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最佳契机。在这方面国家所确立的相关的行政政府部门和相关的其他的所谓的主体,是比较明晰的,环境保护方面,国家和政府有更多的担当义务。对环境破坏的制裁力度也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范的责任也加大了,所以大的环境,再加上这几年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法治环境有利。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哪怕东莞市政府,都讲依法行政,大环境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还有城乡规划法,涉及到规划的变更、编制,市镇,镇里报市里批,最后你村里不同意,他也不能随便做,大环境对你是有利的。你现在抓住这几个法律法规的实施契机。

    我提几个建议。第一个建议,要跟当地的居委会处理好关系,我这个国家森林公园,现在社会共治的理念,不是我自己在做,我想办法要让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共同参与,你要改变这方面的思路,要缓和和他们的关系。第二,跟当地居民的关系,你管委会吸纳了多少当地村民参与到管委会生态环境方面的维护,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使当地的村民支持你,使当地的村委会支持你,而不是对立,要会做公司,一定要把村民成为你们公司的成员,让他们更多替你说话,这就是你管委会做的工作,要做的好才行,否则你最后就是大问题。第三,要跟当地,因为后面还有33年,要跟当地的镇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好关系。城管也好,规划也好,你以为你这个公司所有的运营都是完全合法的,你不是一家做,要跟当地政府配合,不能搞对立,不然找你麻烦。

    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发言:这个基础关系是一个承包经营权五十年,我们企业能够取得这个经营权的来源,是和这个村签订了五十年的承包经营权,而且这个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这是我们权益保障的一个基础。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或者这个经营权要改变,或者谁有权力改变?现在要改变承包经营的条件不成立,没有。我看了一下地方政府,他在利用所谓的规划,因为承包经营权当中可能有基于国家的需求,这样的问题有可能使得经营权,这个合同要去终止,那就要发生补偿,看来这种情形没有发生。大的总体来讲,这个承包经营权还是有依据的,有保障的,这个合同也是有效的。

    现在来讲,我们还是应该本着在法治的框架下来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一个是和发包方的关系,他是集体所有权人,山地、林地,发包方的权益,承包期50年,受法律保护,我们还要进一步厘清这个关系,是我们应该做的一个基础的法律工作。承包协议签的不清楚,在新的情况下能不能再进行补充或者什么方式?另外有几个文件对咱们是比较好的支持,一个就是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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